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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第 5 节 分手、离婚后,已收到的彩礼需要返还吗?(第1页/共2页)

    2022 年,有一则新闻被社会大众广泛关注。

    2022 年 8 月 23 日,中国法院网报道:

    在福建三明,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判决返还部分彩礼。

    案件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

    
2020 年 9 月,原告刘某与被告严某经人介绍后交往并结婚,期间刘某给付给严某彩礼 186000 元。而随后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习惯不同及家庭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二人感情破裂,于 2021 年 12 月调解离婚。


    
离婚后,双方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刘某及其母亲遂诉至法院,要求严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 186000 元。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双方在离婚一事中均有过错。而且刘某从事安保工作,收入水平较低,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综合考虑,最终判定严某返还彩礼 8 万元。


    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突出展现了以下几个特点:

    


        
  1. 双方从经人介绍相识到离婚,仅用了一年零三个月的时间,属于典型的「闪婚闪离」。


  2.     
  3. 法院认为双方在离婚中均有过错,并以此作为判定返还 8 万元彩礼的依据之一。


  4.     
  5. 法院判定返还 8 万元彩礼的另外一个依据,就是相较于原告刘某的比较低的收入水平,其给付的 18 万元彩礼数额较大,确实给生活造成一定困难。


  6.     


    这则报道之所以在网络上引发热议,主要是因为彩礼的问题触动了当下很多年轻人及其父母的痛点,正好契合了大家的关注。

    那么,法院的这个判决结果是依据了什么法律规定呢?

    各地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都是一样的吗?

    今后男女双方在彩礼问题上应该如何应对才能保护自身权益呢?

    接下来,我为大家抽丝剥茧,细细道来。

    说起彩礼,大家都很熟悉,但是你知道它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吗?

    只有知道了这个,我们才能为充分理解法律上关于彩礼返还规则的相关规定。

    目前法律界通常认为,男方给付彩礼的行为,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

    在没有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没有形成,彩礼赠与行为的解除条件成就,应当返还彩礼。

    已经登记结婚的,彩礼赠与行为的解除条件不成就,原则上彩礼是不予返还的。

    很明显,网友们热议的这个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法院的判决就是基于把彩礼的性质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的结果。

    到底哪些财物才是彩礼,这也是备受大家关注的问题。

    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可能涉及多次金钱或实物的赠与。

    那么在发生彩礼返还纠纷时,哪些属于法律认定的彩礼呢?

    目前因为相关法律中对于彩礼范围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会有不同的裁量。

    多数法院以数额大小作为判断标准,数额较大的现金和财物的赠与会被认定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诸如定亲和婚礼礼金,多地法院都会认定为彩礼。

    但是像见面礼和改口费,只有部分法院认为其应属于彩礼范围。

    再有像红包等男女交往过程中的赠与,多数法院都不会认定为彩礼。

    对于婚宴费用、 拍摄婚纱照的费用等消费性支出,一般法院都不会认定为彩礼。

    对于首饰,大多数法院只将金首饰认定为彩礼。

    目前,包括这个案件在内的彩礼返还纠纷,都是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5 条以及 2011 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中提及的有关彩礼返还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5 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接下来,我给大家详细解释一下,依据这个法律规定,我国目前符合彩礼返还条件的几种情况。

    第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符合返还彩礼的条件。

    因为男方给付彩礼的行为,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

    在双方没有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没有形成,彩礼赠与行为的解除条件成就,应当返还彩礼。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正式登记结婚才能缔结合法婚姻关系,所以未办理结婚登记理所当然成了彩礼返还的条件。

    另外,在婚姻被撤销或无效的情况下,婚姻关系也没有真正地在法律上成立,因此也可以要求返还。

    但如果仅以未办理结婚登记为标准,就判定返还全部彩礼,不符合我国的民情。

    在实际生活中,民间大量存在着未办理结婚登记,但长期共同居住的情况,其中不乏举办了结婚仪式的。

    我国民间把公开举办婚礼看得很重要,加之双方长期共同居住,所以虽然双方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登记,但是在周围老百姓和亲朋好友的眼里,男女双方就是夫妻关系了。

    这时如果仅以未办理结婚登记,判决返还全部彩礼,于情于理都是说不过去的,也不符合立法精神。

    另外,在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女方已经怀孕或生育的情况下,判决返还全部彩礼,对女方来说,明显不公平。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均是综合考虑共同生活、结婚仪式、怀孕生育等因素判决部分返还或者不予返还。

    如在吉林省某法院二审审理的王某诉殷某一案中,王某与殷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举办了结婚仪式 并共同生活了三年,且育有一子。

    该法院综合考虑同居时间、结婚仪式、怀孕生育等因素,判决女方返还 20% 的彩礼 。

    第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也符合返还彩礼的条件。

    这种情况下,实质上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也未能真正实现,因此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在生活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从来没有共同生活的情况确实存在,这时完全符合彩礼返还条件,不必赘述。

    但现实生活中存在更多的情况是,双方登记结婚后,均有过一段时间的共同生活,只是共同生活的时间比较短。

    如果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规定进行裁判,应判决不返还彩礼。

    但各地法院一般都本着公平的原则,判决酌情返还一部分彩礼。

    如在甘肃省某法院审理的张某诉香某一案中,男女双方在婚后仅共同生活了十余天,该法院将其纳入「未共同生活」的范围,认定该案符合返还彩礼的条件。

    综合各地法院的判决,也大都是将这种没有长期共同生活的情况纳入「未共同生活」的范围。

    前文提到被网友热议的这个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大田县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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